广西发布36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措施
央广网南宁11月23日消息(记者罗兰 通讯员李娴)停车费减半或免收,3分钟内响应道路救援,新能源汽车占比纳入政府采购条件……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针对新能源汽车增量、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停车位施划及管理等问题提出了36条举措,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若干措施》指出广西各级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在进行公务用车租赁政府采购时,要将新能源汽车比例作为采购条件。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30%及以上,是企业可作为公务用车租赁服务供应商的必要条件。
在公共交通领域方面,自2021年12月1日起,广西范围内不再换购或新增燃油公交车,不再批准新增燃油出租车运营投放指标。在营运的燃油出租车需要换购车辆时,应全部换购为新能源汽车。
针对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广西相关部门将组织、引导、督促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企业加快增加售后服务网点,扩大服务范围,设置24小时在线客服响应故障报修及道路救援,确保在3分钟内响应道路救援、10分钟内出车救援,切实提高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水平和效率。
为满足新能源汽车城际交通和长途出行的充电需求,广西将加快完成高速公路充电网络建设,力争到2021年底,基本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到2023年底,全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低于20%。
新能源车主在部分停车场(点)停车可免交或减半停车费。《若干措施》指出,新能源汽车(含外地牌照)在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停车场(点)、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位停放的,减半收取停车费。在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停车场(点)充电时,免交停车费,但占用充电车位不充电的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停车费。
在小区内充电桩优化完善等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在居民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小区、老旧小区)新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积极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按规定申请相关补贴,补贴资金可由建设企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分享,分享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
此外,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