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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起诉百度旗下伙拍视频,越来越乱

2018-09-11 09: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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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活动主题:抖音起诉百度旗下伙拍视频,越来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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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诉“伙拍”成受理第一案

据悉,“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成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案件。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一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用户提供“伙拍小视频”的下载、安装、运营和相关功能的更新、维护,并对“伙拍小视频”进行宣传和推广。

原告发现,涉案短视频在抖音平台发布后,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目前,国内外对短视频行业的法律保护均处于探索期。本案作为两大平台之间就短视频版权进行的首次诉讼,其中涉及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短视频平台之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区块链取证存证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等问题值得关注。据了解,该案是原告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以线上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及立案申请。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原告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以线上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及立案申请。经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在线审核后,案件已被正式受理。

广播组织者在视频制作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和成本,但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将他人制作的节目转播却变得简单迅捷。,随着网络技术日益发达,新型侵权案件逐年增加,网络传播侵权、域名侵权等案件占了很大的比重。对于此类案件的举证,法院一般实行公证证据保全,即版权所有方发现有网站侵害自己的著作权,可以去公证处公证此稿件是自己原创,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可作为证据直接提交给法庭。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四十八条第4项”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了对此著作权的限制:”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将他人作品转载到其他平台,显然并非为个人欣赏,且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并不受权利人是否声明“禁止转载”的影响。因此,此种情况应属著作权侵权。

数据统计,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技术服务热线共接听热线78次,为当事人解决电子诉讼平台、微信小程序等实操中存在的问题。立案服务热线共接听热线77次,解答当事人关于法院管辖、受案范围等问题。

据环球网科技此前报道,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最高法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作了详细解读。该规定自9月7日起施行。在案件管辖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的11个类型互联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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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诉“伙拍”成受理第一案

据悉,“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成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案件。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一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用户提供“伙拍小视频”的下载、安装、运营和相关功能的更新、维护,并对“伙拍小视频”进行宣传和推广。

原告发现,涉案短视频在抖音平台发布后,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目前,国内外对短视频行业的法律保护均处于探索期。本案作为两大平台之间就短视频版权进行的首次诉讼,其中涉及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短视频平台之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区块链取证存证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等问题值得关注。据了解,该案是原告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以线上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及立案申请。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原告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以线上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及立案申请。经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在线审核后,案件已被正式受理。

广播组织者在视频制作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和成本,但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将他人制作的节目转播却变得简单迅捷。,随着网络技术日益发达,新型侵权案件逐年增加,网络传播侵权、域名侵权等案件占了很大的比重。对于此类案件的举证,法院一般实行公证证据保全,即版权所有方发现有网站侵害自己的著作权,可以去公证处公证此稿件是自己原创,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可作为证据直接提交给法庭。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四十八条第4项”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了对此著作权的限制:”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将他人作品转载到其他平台,显然并非为个人欣赏,且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并不受权利人是否声明“禁止转载”的影响。因此,此种情况应属著作权侵权。

数据统计,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技术服务热线共接听热线78次,为当事人解决电子诉讼平台、微信小程序等实操中存在的问题。立案服务热线共接听热线77次,解答当事人关于法院管辖、受案范围等问题。

据环球网科技此前报道,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最高法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作了详细解读。该规定自9月7日起施行。在案件管辖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的11个类型互联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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